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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标准抓好队伍教育整顿,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作用,4月8日,陆川法院开庭审理陆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刘运明涉嫌受贿罪案,95名干部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下午3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庄严肃穆的第四审判庭旁听区一片“制服蓝”,来自陆川县纪委监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的95名干部整齐列坐,“零距离”“全景式”接受警示教育。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随着庭审环节的逐步推进,刘运明的犯罪事实也渐渐清晰起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2年至2019年,刘运明利用其担任陆川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所监管的爆破公司、烟花爆竹销售公司、石场和酒店等行业在材料审批、购买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梁某等11人送的好处费325.5万元。审判庭里国徽高悬,95名干部神情专注,静静聆听控辩双方的意见。
来自公安局等部门的干警旁听庭审
在被告人陈述环节,刘运明表示:“我知道每次收到的钱,其实就是定时炸弹,有时自己也会心神不宁。325.5万元的赃款,我已经全部退缴……我悔不当初……在这里,我还想告诫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守住底线。”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本案将择期宣判。